东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近日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新《管理办法》重点从合理规划网点设置、规范回收经营管理、鼓励创新回收模式和综合利用、强化部门联动监管职责四方面,对我市2012年出台的《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管理办法》规定,回收站点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同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及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东莞市出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新《管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尤其强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对比2012年出台的旧《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突破性的管理措施,包括:明确回收站点设置场地及设置禁区、统一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场地建设标准、加强对流动回收人员的管理、引导社会参与回收综合利用。
新《管理办法》明确,住宅区、商业区、镇街内设工业园区要落实安排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尤其新建住宅区要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其他旧住宅区、商业区如无法提供场地,由所属辖区居委会(村委会)与业主委员会或商户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新《管理办法》还明确禁止在主次干道、河流、居民楼、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等区域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设置的回收站点应逐步迁出。
肖亚非强调,要按照更高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消防要求细化《管理办法》,落实镇街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扎实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各项工作。